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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必背考点 - 民诉法的必背考点!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11-04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难度大?打好基础,抓到重要知识点就不怕!从今天起,小法带你背法考主观题考试必备考点!知识点对应的重点法条也会一同分享给各位法考er哦!每天2-3个,让你的法考主观题冲刺有方向!

 

 

考点一: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特点

 

1.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3.维护利益具有抽象性、不特定性;

4.起诉针对的行为可以是已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具有重大危险的行为;

5.损害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有些损害甚至具有潜在性、不可弥补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1.起诉主体

 

(1)《环境保护法》第58条∶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2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 58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4条第1款: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2.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预防性请求及预防费用;

(3)修复环境或者修复环境费用;

(4)功能性损失赔偿;

(5)其他合理费用;

(6)法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

 

3.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以及证明责任

 

(1)妨碍举证。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自认事实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4.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

 

(1)环境私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第一,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提起私益诉讼的原告、被告

 

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提起私益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2)被告财产不足以履行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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