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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新规定之第三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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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丁向甲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乙公司到期未向甲银行偿还债务,甲银行将丙的房屋A变卖后,偿还了债务。现丙请求丁分担自己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经查,丙、丁曾书面约定,任何一方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请求对方承担1/2。

 

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可以。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分担,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且约定分担份额的,从其约定。

②丙请求丁依约分担,是否需要先向乙公司进行追偿,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请求丁分担?

回答:不需要。第三担保人之间约定分担比例的,可直接请求分担。

 

2、经查,丙、丁曾书面约定,双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但未约定分担的比例。

 

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可以。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分担,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意味着约定了分担请求权。

②丙请求丁依约分担,是否需要先向乙公司进行追偿,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请求丁分担?

回答:需要。第三担保人之间直接没有约定分担比例的,不可直接请求分担,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受偿部分,再请求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因未约定分担比例,原则上等额平分)。

 

3、经查,丙、丁未书面约定,双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或可以相互分担,更未约定分担的比例,但丙、丁在同一书面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可以。各共同担保人在同一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手印的,意味着约定了分担请求权。

②丙请求丁依约分担,是否需要先向乙公司进行追偿,再就不能受偿的部分请求丁分担?

回答:需要。第三担保人之间没有直接约定分担比例的,不可直接请求分担,只能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受偿部分,再请求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因未约定分担比例,原则上等额平分)。

 

4、经查,丙、丁未书面约定,双方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或可以相互分担,也未约定分担的比例,也并非在同一书面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丙能否请求丁依约分担?

 

回答:不可以。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仅限于三种情形:①约定可以追偿(还约定比例的,直接请求分担);②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还约定比例的,直接请求分担);③在同一书面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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