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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10-28

福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位考生:

 

为做好我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法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依据我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现将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申领“八闽健康码”

 

  考前,法考考生应通过“闽政通”APP实名申领“八闽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八闽健康码”状态,保持“八闽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为绿码。

 

  二、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管理

 

 

  法考考生在考前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诊疗和排查。考试日前14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了“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应试人员应于考前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陆司法部网站(moj.gov.cn)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面增设《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三、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遵守防疫规定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参加考试应满足“八闽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体温检测低于37.3℃,并提供参加第一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考前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旅居史或考前21天内无国(境)外旅居史的要求。

 

  (二)来自高中风险疫情地区或有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人员接触史或有疑似症状等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在居住地有被隔离或曾被隔离且未做过核酸检测的考生,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以上情况的考生,考前14天工作(实习)岗位属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公共交通驾驶员、铁路航空乘务人员的考生,考前14天体温异常的考生,“八闽健康码”为橙码的考生,“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红、橙、黄码的考生:

 

 

  1.如无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应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单

 

  2.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须在本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近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或考前14天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应提供近7天核酸检测阴性和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点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检测于开考前60分钟开始,体温低于37.3℃且“八闽健康码”为绿码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对体温检测达到37.3℃及以上等身体异常的考生,应将其带到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由医务专家进行询问,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腋下测温复检。复检体温正常的考生,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复检仍发热的考生,须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对前述第(二)点所列对象未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允许进入考点。

 

 

  (五)考生应自备口罩,在考试入场及考后离场时需全程佩戴。考试过程中,考生应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佩戴口罩。除按监考人员要求进行身份验证时应摘除外,提倡考生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全程佩戴口罩。

 

  四、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健康承诺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应认真阅读《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健康状况承诺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日,考生须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1米以上)。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指导前往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考生考试前要认真阅读本告知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考生应密切关注考区当地防疫政策,并遵守考试所属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控,并积极配合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组织的防控工作。

 

  (四)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司法部、我省有关要求执行。考区(点)所在地有进一步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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